您好,欢迎访问! 手机版
当前位置: 首页 常识

老人去世后宅基地归谁

2024-09-23 08:12:07

  农村老人去世后,其宅基地的归属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。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,个人只有使用权,没有所有权。那么,老人去世后,其宅基地使用权如何处理呢?本文将从律师的角度,结合相关法律规定,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。

  首先,我们要明确宅基地的性质和权利。根据《土地管理法》第62条规定,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,包括承包给农户经营的土地、自留地、自留山、农村道路、河流、坑塘以及其他用于农村建设用地。”因此,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,个人只有使用权,没有所有权。根据《物权法》第189条规定,“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让、转让、抵押或者作为出资入股。”因此,宅基地使用权也不能单独转让,只能与房屋一起转让,并且要符合一定的条件。

  其次,我们要明确房屋的性质和权利。根据《物权法》第42条规定,“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属于建筑物所有人。”因此,宅基地上房屋属于个人财产,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房屋的继承按照遗嘱或者法定顺序进行。根据《物权法》第190条规定,“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相联系。房屋所有权消灭或者转让时,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消灭或者转让。”因此,房屋的继承人可以继续使用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,直到房屋消灭或者转让为止。

  最后,我们要明确继承人的身份和拆迁权益。根据《土地管理法》第63条规定,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可以依照本法规定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。”因此,要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,继承人必须是本村村民但是,如果继承人在本村已有宅基地,继承老人宅基地后属于一户多宅,有违一户一宅原则。继承人可以选择有偿退出宅基地,或者将宅基地转让给没有宅基地的本村村民。如果继承人在本村没有宅基地,可以直接继承老人宅基地,之后也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。若遇到征地拆迁,因为继承人的宅基地是通过继承所得,即使是一户多宅也应该享受正常的拆迁补偿权益。有些地区对于一户多宅不给补偿,这种情况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  如果只是继承房屋,对继承人的身份没有任何要求。因为房屋无法脱离宅基地继续使用,所以继承房屋之后因为地随房走原则临时拥有宅基地使用权,在此期间继承人无法对房屋进行翻新和改建。等到房屋自然灭失之后,即失去宅基地的使用权。若房屋存续期间遇到征地拆迁,可以获得宅基地上房屋价值的补偿,无法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。补偿安置方式只能选择货币补偿,无法选择安置房。

  总之,农村老人去世后,其宅基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,其房屋归其合法继承人所有,并且继承人可以在房屋存续期间使用宅基地。若有其他拆迁问题都可以留言咨询律师。